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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27
条款 |
相关要求 |
依据 |
合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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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 表述; (四)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 表述。 c.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还应当符合 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 —202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等要求。 |
b. 《婴 幼 儿 配 方 乳粉 产 品 配 方 注 册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b. 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婴幼儿配方 乳粉产品配 方注册管理 办法》强调不得“以‘ 不添加’‘不含有 ’‘ 零添加 ’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这不仅仅是基 于食品安全 法的要求,也是根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虚假宣传”的原 则作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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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 电 子 商 务 法 》 第十条 |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 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平台内 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 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2.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 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电子商务法》第十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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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相关要求 |
依据 |
合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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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 络销 售 的特 殊要求 |
3. 1 对网 络 交易 经 营者 的要求 |
3.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电 子 商 务 法》第 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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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 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电 子 商 务 法》第 十六条 |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准备自行 停止销售活 动的,应当依 法在停 止销 售活动之日前 30 个自然日 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信息公示应当在 首页显著位置。没有履行本法定义务 的,会被依法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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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 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 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网 络交 易监 督管 理 办法》 第三十八条 |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络 交 易 经 营 者 包 括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经 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 网络交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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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 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电 子 商 务 法》第 三 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安全性法律责任在 《电子商务法》中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相应的罚则为第八十三条。其中,“未尽到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主 要 是 按 照《食 品 安 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网络销售特 殊食品如果 出现安全问 题,则将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 |
条款 |
相关要求 |
依据 |
合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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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对网 络 食品 交 易第 三 方平 台 提供 者 的要求 |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食 品 安 全 法》第 六 十二条 |
作为食 品经营活动 的参与者, 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 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承担 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
《食 品安 全法 实施 条 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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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 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 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网 络交 易监 督管 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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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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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相关要求 |
依据 |
合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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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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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记 录 入 网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等信息。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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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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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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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四、五条 |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查处办法》的规定,在履行相 关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 全信息真实 性、配合违 法 行为查处、按要求 提供网络 食 品交易相关 数据和信息 等方面,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 |
条款 |
相关要求 |
依据 |
合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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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对入 网 食品 生 产经 营 者的要求 |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第四、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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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 |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 管理办法》,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需 要取得经营许可,可以实施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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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 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 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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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 |
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 可, 仅从事 销售预 包装食品 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公 示相关备案信息。网络交 易平台应对该类经营者的 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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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 公 示 其 食 品 经 营 者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备 案 编 号 等 相 关 备 案信息。 |
《市 场监 管总 局关 于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备 案 有 关 事 项 的 公告》(市 场 监 管 总局公 告 2021 年 第40 号) |
条款 |
相关要求 |
依据 |
合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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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对入 网 特殊 食 品生 产 经营 者 的要求 |
1.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 的数 据 查 询页 面 。 保 健食 品 还 应当 显 著标 明“本 品不 能 代 替药物”。 |
《网 络食 品安 全违 法行 为查 处办 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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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这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中特定类别食品,即“特定 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特别禁止 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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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 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信息不一致”可能包含以下 原因:一是网上刊载的注册 证书或备案凭证为虚 假、仿冒信息,二是注册证书 或备案凭证变更后未及时在网 页更新。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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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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